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釋義 (2).doc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釋義 (2).doc》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釋義 (2).doc(241頁珍藏版)》請在得力文庫 - 分享文檔賺錢的網站上搜索。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條文釋義第一章總 則【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內容結構而言,一般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個組成部分??倓t,通常是對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等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對其他章節的規定具有概括和指導的作用。全面、正確地理解、領會總則的精神,是學習這部法律的重要基礎,對正確理解、把握并執行好分則中的具體條款是至關重要的。本章共十條,分為本條例立法目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公路保護職責、公路管理體制、公路保護經費來源、公路“建、管、養”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原則、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社會公眾保護公路的責任和義務等六個部分。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制定本條例的目的,
2、即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以更好地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礎,安全是保障,暢通是目的。第二部分,即實施公路保護的主體,包括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一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公路保護職責。公路是政府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公益性公共產品,總的來講,在公路保護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領導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護的管理機構、按照公路管理事權建立層次清晰的公路保護經費保障機制、創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并督促相關部門積極履行公路保護職責、加強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治理、負責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并公告
3、等。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保護職責。三是規定了政府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公路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分工。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條,明確了公路保護經費的來源,即公路保護經費由財政供給,按預算管理辦法執行。第四部分,即第六條,確立了公路“建、管、養”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原則。公路建設是公路保護的基礎,管理和養護是加強公路保護的手段。社會發展,尤其是經濟發展水平是社會上層建筑的基礎,當然也是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的基礎。要站在這個基礎之上,逐步提高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水平,努力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同時,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不能脫離這個基礎對公路建設
4、、管理和養護提出現階段無法逾越的目標,無限放大公路保護責任。第五部分,即第七條和第八條,確立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基本制度??紤]到條文數量較少,同時其重要性極高,因此放在總則里,形成現在的體例。第六部分,即第九條,確立了社會公眾的公路保護義務,這是總括性規定,具體義務在本條例各章節中都有詳細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踞屃x】本條是關于本條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一、立法目的。又稱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達到的任務目標,也就是說制定一部法律要解決哪些問題。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一
5、)公路完好,主要是指公路物理狀態的完好,即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二)公路安全,主要是指公路本身的安全及整個路網運行的安全。公路屬于國家財產,保障公路安全就是保障財產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利用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如挖溝引水、采石取土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需要明確的是,公路安全與交通安全密切相關,但不能等同于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是一個由人、車、路和環境等要素構成的“公路安全生態鏈”,系統中任何一個要素的行為或性質發生變化都會對整個公路交通安全產生影響。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圍繞
6、道路交通安全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其第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三)公路暢通,主要是指公路的通行功能正常。公路暢通的前提必然是公路完好和公路安全。如,公路未出現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現象,公路沿線無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放養牲畜、打場曬糧等違法行為。此外,公路暢通不僅指某條或某段公路的暢通,還包括整個公路路網的有效運轉。如,本條例第五十條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公路養護作業管理的規定,就是在整個大路網格局下考慮路網通暢運行的。(四)加強公路保護。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必
7、須從以下方面加強公路保護:一是加強養護管理。具體指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等養護管理責任主體為保證公路的安全和暢通,并使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在公路運行期間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沿線附屬設施開展的保養、維修、水土保持、綠化和管理的各項業務工作,即保障公路的“完好”。二是加強路政管理。具體指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政管理,主要是防止公路受到人為的破壞和損壞,即保障公路的“安全”。三是加強路網運行與應急管理
8、。具體指在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的基礎上,根據公路沿線經濟展水平、車流量等因素,著力完善路網結構,消除影響路網體系全面發揮作用的斷頭路、疏港路,構建一張規劃布局科學、干線支線交錯、技術等級合理、路路銜接緊密的公路網絡,同時積極利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構建路網調度網絡和指揮、執行系統,建立高效的路網信息發布制度和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充分發揮路網體系的調度和疏導功能,確保整個路網的暢通,提高路網抵抗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即保障公路的“暢通”??傮w上看,養護管理、路政管理、路網運行與應急管理是公路保護的不同表現形式,三者緊密聯系,缺一不可。如,治理車輛違法超限運輸屬于路政管理工作,組織對違法
9、超限運輸造成損壞的橋梁等公路設施進行檢測和維修屬于養護管理工作,因維修橋梁等公路設施采取分流措施以及發布公路通阻信息則屬于路網運行與應急管理工作。二、立法依據。本條例的主要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這是調整公路保護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在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管理等方面確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法律制度。其中第四章、第五章對公路保護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主要包括養護責任、養護資金來源、養護作業、綠化管理、涉路施工許可、建筑控制區管理、橋隧結構物保護、超限運輸車輛管理、公路附屬設施保護等方面的規定。本條例在公路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內,針對公路保護工作的特點及近年來
10、公路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安全保護及監管制度。此外,本條例的立法依據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法律規定。三、立法背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路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公路網總里程達到398.4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車里程達到7.4萬公里,農村公路
11、通車里程達到345萬公里,“五縱七橫”12條國道主干線全部建成,西部開發8條省際通道基本貫通,極大促進和保障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此同時,如何運用法律手段進一步加強公路管理,提高公路保護水平,更好地應對近年來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加強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監管、規范和提高公路養護水平、及時有效地處置雨雪冰凍災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發事件,確保公路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以更加充分和有效地發揮公路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務作用,也成為交通運輸行業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從法律制度上看,1998年生效施行的公路法,確立了公路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和
12、制度,賦予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實施公路保護的責任和必要的手段,但公路法的規定比較原則,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夠強。2004年5月中旬,經國務院同意,國家七部委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并提出“在總結治理工作的基礎上,抓緊制訂、修改有關公路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將治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1。因此,制定一部專門規范公路保護行為的行政法規,解決公路保護所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就顯得非常的必要和緊迫。四、立法情況。2004年底,交通運輸部2啟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起草工作,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送審稿并于2007年底報送國務院審議。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組織開展條例審
13、查工作,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質檢總局等27個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浙江、安徽、山西、湖南等15個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多次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舉辦不同層次和范圍的專家咨詢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條例草案。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3號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五、立法原則。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制定以科學發展觀為
14、指導,按照“三個服務”3的要求,在深入行業進行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相關制度,力求科學、合理地反映公路安全保護的客觀規律,在立法過程中遵循了下列原則:(一)立足全面保護。從保護主體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不僅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保護職責,而且還動員各級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從保護對象看,既明確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屬設施等公路主體線路的保護,又加強了對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集鎮規劃控制區、橋梁采砂區、橋隧爆破區等立體空間的管理。(二)重點強化治超。違法超限運輸危害極大,是最為嚴重的公路“殺手”。為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將建立超
15、限治理長效機制作為重中之重,從管理手段上強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環節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綜合治理,從車輛的生產、改裝、注冊登記、貨運裝載、站點檢測、責任追究等環節入手,對超限治理作了詳細規定。(三)堅持依法行政。堅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嚴格遵循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不僅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賦予了必要的執法手段,又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實現公路執法的權責統一,有利于建立“層次清晰、事權明確、權責一致、運轉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體制,進一步促進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能轉變。(四)突出服務便民。維護公路的完
16、好、安全、暢通是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做好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是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條件。因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始終堅持以執政為民、服務群眾為指導思想,不斷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和宗旨。如,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對公路養護工程的及時公告和保暢義務,防止施工區域路段堵塞;建立了跨省大件運輸聯合審批機制,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加強路網運行監測,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公路出行信息等。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踞屃x】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在公路保護方面職責的規定。一、各級人民政
17、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本條所稱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和省、市、縣、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公路是現代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公路的現代化程度和水平,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實力和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建設公路和保護公路不僅僅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也不僅是哪一級政府的事,各級人民政府都應高度重視公路建設和保護,采取措施扶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的公共基礎地位決定了它是各級政府管理重點之一。公路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等規定,
18、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將公路劃分為不同的行政等級,主要是為了對不同等級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實行分級負責,使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在自己職責范圍內,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等各項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上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公路保護工作,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執行進行管理、監督。二、各級人民政府在公路保護方面的具體職責。公路是重要的基礎性設施,其發展水平是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公路保護工作是否能夠有效開展,
19、直接關系到公路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效用能夠有效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從促進本地區、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公路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本條例也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具體來講,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主要有:(一)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近年來,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現象十分嚴重,不僅損壞公路基礎設施,引發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導致道路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和車輛生產使用秩序的混亂。根據國務院的部署,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糾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組成部門聯合在全國范圍集中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超限超載涉及部門多,治理難度大,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安全生產、道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等重大問題,必須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才能更好的實現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協作、支持,才能做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貫徹和落實,才能正確處理好治理工作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才能真正建立治超長效機制。為此,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專門下發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領導,落實經費,積極研究解決治理
21、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地方人民政府加強治超工作的領導,就是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年度工作的重點,將治超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范圍,對本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實行嚴格的目標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此外,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批準設置固定超限運輸檢測站,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監控網絡。(二)農村公路保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精神,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組織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
22、養護。農村公路原則上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負責管理養護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此外,農村公路以及國道和省道的沿線環境整治、穿鎮路段馬路市場管理、沿線群眾愛路護路意識的培育、愛路護路村規民約的簽訂等都離不開地方政府牽頭負責。(三)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及公路發展的需要,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23、及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四)劃定公路用地范圍。根據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由于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是以公路用地外緣為起算點的,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履行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否則將無法確定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五)根據公路法第八條和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六)應急搶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公路法第四十條、本條例第七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
2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開展有關應急處置工作。(七)限高、限寬設施設置。為防止超限運輸車輛破壞縣道、鄉道,根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八)其他職責。公路保護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需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加強領導,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在公路保護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還應當按照公路管理事權建立層次清晰的公路保護經費保障機制,創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公路保護工作機制,督促相關部門積極履行公路保護職責,通
-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釋義 2 公路 安全 保護 條例 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