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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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范本 5 5 篇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來閱讀。公司章程范本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第二條企業名稱:第三條企業地址: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
2、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萬元,其中現金:_萬元。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
3、算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年_月_日。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一)投資人決定解散;(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
4、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二)所欠稅款;(三)其他債務。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份,報送登記機關_份,本企業存檔_份。投資人簽字(蓋章):訂立日期:_年_月_日公司章程范本 2
5、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公司名稱:公司住所:第三條 公司由_、_、_共同投資組建。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_。第二章 經營范圍第八
6、條 經營范圍:_(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一)_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二)_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三)_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占。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一)
7、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
8、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
9、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 15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五章 董事會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人(三至十三人,單數)。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
10、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 3 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
11、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參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
12、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六章 監事會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 3 名組成(不得少于 3 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
13、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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