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消防條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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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修訂)修訂)修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修訂)修訂)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號北京市消防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1年5月27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
2、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目錄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三章火災預防第三章火災預防第四章宣傳教育第四章宣傳教育第五章消防組織第五章消防組織第六章滅火救援第六章滅火救援第七章監督檢查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九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
3、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森林、軍事設施、鐵路、民航、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第五條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
4、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下明確職責范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監督工作。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關于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第七條消防協會和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從業規范,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相關從業人員,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指導。第八
5、條本市鼓勵有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科技成果提升滅火救援能力。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的投入;(三)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六)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市和區、縣人
6、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協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組織建設等重大事項,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農業、水務、商務、文化、衛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管理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統籌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機制,監督轄區內政府部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
7、,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二)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三)制定滅火預案并進行實地演練,實施火災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依法調查火災事故;(四)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五)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六)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
8、育,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建立消防安全聯防制度。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按照檢測規范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9、,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七)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電器設備、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進行檢測、維護和管理;(八)按照國家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檔案,
10、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五)按照電氣防火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定期對電氣防火安全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第十四條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規定;(二)遵守單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報告火警;(四)按規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參加消防演練;(五)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六)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第三章火災預防第三章火
11、災預防第十五條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消防安全監控系統等內容。消防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適應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城市建設、舊城改造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公共消防設施。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同步建設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公共供
12、水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消防取水碼頭、消防水池等消防儲水取水設施。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障消防供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因檢修、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證消防供水的,應當提前告知所在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供水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通知維護管理單位及時維護、保養。第十七條在城市地區新建建筑,應當建設一級、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建設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嚴格限制建設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在農村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符合耐火等級標準的建筑材料。農村居民自建房屋應當符合農村消防規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
13、術標準。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前兩款和建筑耐火等級標準的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第十九條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
14、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置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第二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向所在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檢查中發現或者主動申報的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第二十一條建筑物由所有權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筑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所有權
15、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二條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對各自專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權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二十三條對建筑物內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定列支;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業主約定或者確定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費用的有關事項給予協調
16、和指導。第二十四條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五)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并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六)對初起火災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第二十五條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一)
17、成立消防安全組織統一管理消防工作,或者配備防火負責人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專職技術人員;(二)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整改、消除火災隱患;(三)清除高層建筑周邊、消防撲救場地上空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筑、設施、設備;(四)在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五)設置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六)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七)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的,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本市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
18、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第二十六條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一)維修消防設施時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二)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三)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員疏散場地;(四)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五)不得變更規劃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一)確定施工現場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規范用火用電管理,確保安裝電氣設備、進行電焊
19、氣焊等作業由培訓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標準規范操作;臨時用電設備和電線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三)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通道的暢通;不得在臨時消防車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通道。(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五)施工暫設和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溫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六)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隨施工進度設置消防豎管等臨時消防供水設施;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供水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
20、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二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一)設置符合標準且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備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和器材;(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火災應急預案的內容,熟練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三)向進入場所的人員開展應急疏散宣傳提示;(四)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應當安裝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五)發生火災時,立即組織、引
21、導在場人員疏散。第二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一般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確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應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第三十條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一)按照消防安全規定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二)在宗教場所確需進行點燈、燒紙、焚香等宗教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三)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使用
22、電器設備,保證用電安全;(四)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五)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安裝避雷設施、設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在收藏、陳列珍貴文物的重點要害部位安裝自動報警與滅火設施;(六)保持保護區通道、出入口暢通,不得堵塞和占用。第三十一條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同步設計、建設公安消防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規定的建筑材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對工作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不得在車站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單
23、位食堂,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范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第三十三條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管理人員,配備消防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確定消防安全員,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檔案,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撲救。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一)不在村內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二)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三)
24、毗鄰林地居住的人員使用明火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埋壓、圈占、損毀、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二)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三)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四)利用住宅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在陽臺堆放易燃易爆危險品;(五)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六)占用消防車通道。第三十六條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消防車通道標志式樣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制定。建筑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單位設置;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志由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設置。有條件的地區應當設置消防
25、車通道標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救援時,有權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第三十七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自依法獲得相應資質、資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依法備案并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錄向社會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人員、設施、設備和場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規范,依法出具證明文件,對服務質量負責。第三十八條本市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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