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簽訂試用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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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相互商定違約金。關于試用期5種勞動糾紛要關注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商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效勞期限、工資待遇等事宜。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商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簡單消失糾紛的階段。因此,關于試用期的法律問題,畢業生應留意以下幾點:試用期時限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商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商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
2、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機關、高校、醫藥討論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納見習期為一年;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采納試用期,為15日到6個月。 見習期可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肯定強制力的,而試用期是雙方商定的。試用期辭職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商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擔當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商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于這種商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試用期辭退勞動法其次十五條
3、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供應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勞動者商定其次個試用期,這種狀況應當區分對待。假如前后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在合同中確定下來,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只簽試用期合同行不行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北京勞動合同治理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后用人單位不情愿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反推(比方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尋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尋只簽訂試用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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